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大文化民生保障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将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共同组织开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是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文化委、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紧密配合,将示范区创建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增加投入,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效能,高质量完成创建工作。
现将《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和《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自2016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创建不超过3个示范区县,3月8日至3月18日受理申报(遇节假日顺延),5月评审并公示获创建资格区县名单。《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报书》等相关文件电子版,请登录bjggwh@sina.com下载,密码123456。
请各区县文委、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县示范区创建工作。各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本区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示范区的申请书;
2.实际指标与创建标准对比情况;
3.示范区创建规划;
4.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
5.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限15分钟以内)。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件报送市文化局公共文化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
对于参加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的区县均须参加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验收评审。已通过文化部验收合格并获示范区称号的区县要根据《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中的首都特色指标进行创建。已参加创建但尚未经文化部验收合格的区县,需向市文化局提出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请,创建要求与其他区县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1.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
2.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
3.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申报书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