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和旅游部为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而发起的文化惠民工作,命名周期为三年。为推动全市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与文化和旅游部的命名评审工作形成有效衔接,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以指导北京市评价、命名工作的开展,推动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普及和发展,带动和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局对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资源进行了摸底调研,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本局有关处室、局属单位以及业内专家征求意见,报请法制处进行合法性性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概念范围、指导思想、申报条件、命名程序、复评、后续建设等内容,既与文化和旅游部命名办法相衔接,又结合本市实际,主要创新点有:
一是规范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本办法》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推荐名单。坚持宁缺毋滥、控制总量、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每届命名将不超过20个,我局择优向文旅部进行推荐,参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带动全市形成建设一批、储备一批、命名一批、提升一批的发展格局。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进行复核检查。根据文旅部评选要求,已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街乡需在下一届评审命名时重新申报。《本办法》提出要复核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定期复核,对已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取消命名资格,确保质量,推动持续发展。
三是做好服务保障,确保长效发展。《本办法》从经费保障、专项扶持、社会参与、宣传推广等方面提出要求,推动市、区两级命名和管理工作,为活动开展、人才培养、项目安排等提供保障,确保长效发展。
四是制定评分体系,细化评价指标。为高质量推进本市命名工作,结合文旅部命名要求,配套制定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标准》,包括创建方案、艺术特色、团队建设、提供服务、创新发展、保障机制、加分项7个一级指标,文化艺术特色、品牌创建、代表人物、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20个二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