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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文化/民间艺术
  • [发文日期] 2023-12-28
  • [实施日期] 2023-12-28
  •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宣传文化部,首都图书馆、市文化馆:

    为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健全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策,着力培育扶持群众文化艺术特色品牌团队,推动全市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施行。请各区、各单位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8日

    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北京市乡镇(街道)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品牌,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范围】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具有鲜明特色、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和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文化艺术所在的乡镇(街道)。

    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传统文化艺术门类(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现当代兴起的摄影、合唱、油画等其它文化艺术形式。

    第三条【设立和频次】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的市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每3年命名一次。

    第四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立足新时代文化使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融入社会、融入群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体现群众的主体性、参与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旅游获得感、幸福感。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条件】已被区文化和旅游局列为区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二)【影响力】本乡镇(街道)依托特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且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较高,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

    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较强。

    (三)【活动场地】具备经常开展活动的设施场地。

    (四)【团队情况】拥有稳定的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并具有完整的管理、排练、创作、服务、活动和保障等制度。

    (五)【代表人物】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应有代表人物,在本地区知名度较高,代表性成果须在区级或以上展览、交流、演出、发表或获奖。

    (六)【活动情况】特色团队经常性开展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进校园、进社村、进军营、进企业,服务居民村民。

    (七)【政府重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任务,强化保障,加大对人、财、物等支持帮扶力度,不断推动做大做强。

    (八)【特色引领】在积极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村社和谐稳定,推动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产业发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七条【申报名额】按照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突出特色、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届20个左右。

    【择优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参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八条【启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各区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第十条【初审】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命名本区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选拔推荐,集中申报。

    第十一条【命名程序】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本区的推荐名单;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采用多种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三)向社会公示建议名单。

    (四)根据公示结果,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公布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

    第十二条【公平原则】开展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三条【评审纪律】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弄假处理】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等处理。

    第十五条【提供服务】被命名的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组织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交流展示、传播推广和下基层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能人和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团队,面向中小学生和居民村民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相关经费应纳入区、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长效发展。

    第十七条【非遗保护】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要求,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乡镇(街道)应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提供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复核检查】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加强过程管理,分别对已命名的市、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复核。对于已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取消命名资格。

    第十九条【专项扶持】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规划、场地提供、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项目安排、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民间文化艺术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力,传承创新,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其中。注重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支持建设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字库,在线上平台展示传播。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