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酒店业法治建设,加强对本市酒店业经营单位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制定了《北京市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3年 12月 7日
北京市酒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酒店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旅游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酒店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酒店,是指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时或间/夜为计费单位,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酒店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酒店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店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前条第二款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酒店业行业协会及经营单位代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酒店业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酒店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监管,推动酒店业实现行业安全、行业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行业服务质量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酒店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酒店升级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鼓励酒店参与重大会议活动服务保障、防疫应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力度。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多种渠道为酒店提供社会招聘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实好各项人才招聘补贴政策。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更多劳动者在酒店就业。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市酒店业发展情况。酒店应当将客房规模、接待人数、出租率、房价等信息,通过酒店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报送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酒店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规范行业竞争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交流合作,促进会员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服务作用。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设立酒店应当符合本市酒店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关许可。
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酒店的,应当在开展住宿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住宿经营活动的酒店,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核心区(东城、西城区)设立酒店的,根据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酒店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具备安全条件,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强化安全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酒店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或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酒店业经营、服务规范。
酒店应当按照国家、本市、行业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和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酒店业标准评定制度。酒店业标准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绿色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主题酒店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酒店参与标准评定,规范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酒店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 酒店应按照《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九条 酒店应当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二十条 酒店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新建和再建的酒店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星级旅游饭店要按照星级旅游饭店标准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一条 酒店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酒店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消费者办理住宿登记入住时告知结算方式、退房时间等相关信息。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瓶装水等有偿使用物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为酒店提供预订服务,应当对酒店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允许酒店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星级、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第二十四条 酒店应当牢固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文旅、文化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酒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酒店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法定节日、大型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被媒体曝光或者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的;
(四)“风险+信用”综合评级低的。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酒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对酒店的“风险+信用”综合评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