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财政国资局:
现将《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2月8日
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京文演艺发〔2018〕277号)等文件精神,助力建设北京“演艺之都”工作目标,以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结合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工作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演出活动”)是由政府采购或统筹组织,各类专业演出机构积极参与,以免费或低价的形式,面向全市各区群众开展的惠民演出活动。各区统筹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惠民演出活动予以补助。
第三条 为落实中宣部、文化部(原)、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戏曲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农村地区实际和农民文化需求,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原)、市财政局《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要求,涉农各区积极组织开展戏曲进乡村,实现每年每村不少于1场戏曲公益演出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益演出活动管理机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条 相关机构职责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1.指导各区组织开展公益演出活动。
2.对各区工作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职责
1.指导各区对基层文化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2.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1.制定公益演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本区特点明确活动场地、团体、剧目、演出要求等内容;参考中央相关公益性演出活动补助标准及本区实际,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公益演出活动资金补助标准。充分征求本区群众对演出内容的喜好,采购优秀精品剧目,并组织开展活动。
2.加强公益演出活动的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对本区公益演出活动安排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知晓率。按月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汇总。
3.加强公益演出活动的管理。制定活动安全预案,指导各参与方合规开展活动,确保活动安全开展,确保活动覆盖范围和实施效果。
4.提升公益演出活动的效果。每年对本区公益演出活动开展进行总结,不断优化活动开展方式,将总结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区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北京市基层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公益演出活动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安排资金保障。
第三章 活动覆盖范围
第六条 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和观众观演习惯,充分考虑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差异,合理安排公益演出,确保充分覆盖。农村地区应尽量安排在重要传统节日、节假日和重要节庆活动期间,错开农忙和其他生产工作密集时段。
第七条 城镇地区覆盖范围
活动覆盖全市3747个社区,每年每个社区覆盖不少于1场公益演出活动,全年计划演出3747场。其中,东城区169场、西城区263场、朝阳区672场、丰台区383场、石景山区153场、海淀区618场、门头沟区117场、房山区201场、通州区168场、顺义区170场、昌平区272场、大兴区325场(其中经开区16场)、怀柔区34场、平谷区49场、密云区97场、延庆区56场。
第八条 城镇地区开展方式
各区可根据现有演出场所、演出资源、人口分布、区域特征等情况,自主灵活安排演出活动。可结合各区品牌演出活动、节假日演出活动,通过自行组织公益演出、采购整场营业性演出活动、采购营业性演出惠民票等方式开展,鼓励各区创新开展方式,确保活动覆盖,提升工作成效。
第九条 农村地区覆盖范围
活动覆盖13个涉农区(东城、西城、石景山除外)的3713个行政村。每年每个行政村覆盖不少于2场公益演出活动,其中至少包括1场“戏曲进乡村”演出(由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戏曲演出服务),全年计划演出7426场。其中,朝阳区286场、丰台区112场、海淀区80场、门头沟区352场、房山区914场、通州区924场、顺义区818场、昌平区584场、大兴区864场、怀柔区544场、平谷区540场、密云区660场、延庆区748场。
第十条 农村地区开展方式
各区根据当地农民实际需求,选择适合农民观看的优秀演出,在农村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场地就近为群众开展服务。在村落密集的地区,鼓励联村演出;偏远分散的小型村落,可采取小分队形式灵活安排。
第四章 活动开展要求
第十一条 演出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演出内容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
第十二条 演出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区要根据“按需定供”的原则安排演出,充分尊重并积极吸纳本区观众的喜好和意见,让基层群众参与公益演出活动内容的选择。要合理安排演出时间,保障属地群众的观演需求和观演效果。如遇天气等原因取消或变更演出,应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工作要求,各区要组织开展戏曲公益演出活动,加大对优秀戏曲演出的支持力度。戏曲进乡村工作按照《北京市戏曲进乡村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五条 各区要积极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鼓励公益演出活动进公园、进景区等,并结合传统节庆开展主题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按职责做好本区公益演出活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置解决。
第十七条 各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规范监督公益演出活动内容,守好主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确保活动内容安全。
第十八条 各区要对演出场地的设施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活动开展安全进行全程监管。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确保演出安全。
第十九条 如遇极端天气、安全事故和演出扰民等突发情况,应立刻采取暂停演出、疏散群众等措施,按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京文艺发〔2009〕814号)、《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公益惠民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文演发〔2010〕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