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文旅场所配套餐饮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办理程序,推进文旅场所配套餐饮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服务环境,推动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优化文旅场所配套餐饮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关于优化文旅场所配套餐饮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和游客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场、公园、景区等文旅场所的餐饮消费需求,引导、支持文旅场所提供基本配套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推动文旅场所服务更加多元化、便民化,针对当前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难点问题,制定本措施。
一、畅通办理路径
文旅场所可将餐饮服务作为本单位业务服务内容,提供餐饮服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出租出借“招拍挂”或其他公开公正招标程序,引入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通过自主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将配套餐饮服务管理列为业务范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凭法人证书或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文创餐的,可参照文创产品开发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二、支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的文旅场所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手续时,对于因历史或其他原因,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但产权清晰无争议、不属于违法建设或违规使用、且竣工房屋验收合格的,可由所在地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出具证明材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在出具上述材料的基础上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旅场所或其合作经营的第三方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相关证照时,需出具房屋产权相关证明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委编办、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空间保障
在保障文旅场所主体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规定,将文旅场所内不超过10%的服务设施用于餐饮服务。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文旅场所项目,可列入项目库,保障使用空间,并享受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四、延长房屋出租期限
文旅场所对签订3年以上配套服务用房出租期限协议的,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请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五、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按照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房屋租金或经营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和使用。各文旅场所要制定配套餐饮服务绩效考评办法和分配方案,可对相关人员发放适当绩效奖励,经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做好与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的衔接,提供文创餐的,可参照本市《关于深化文化文物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
市、区各相关部门分级建立工作机制,协同联动,加强监管,及时会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坚持试点先行,注重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套服务的规范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完善内控制度。文旅场所要提供“大众化”“平价化”餐饮服务,服务时间要覆盖场馆开放时段,不得以会员制等任何方式变相形成私人会所、单位包租办公等违规形态。各文旅场所要树立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政府,各文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