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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文旅场所配套餐饮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旅游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落实本市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和《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优化餐饮等配套经营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要求,进一步提升市民及游客体验感和便利度,营造良好服务环境,满足文旅场所内市民和游客餐饮消费需求,推动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二、目的原则

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场所内市民和游客的餐饮需求,优化文旅场所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服务的便捷度和满意度。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提供“大众化、平价化”的餐饮服务,兼顾“品质化、特色化”,不得变相成为私人会所或单位包租办公,不得提供脱离群众消费水平的高档餐饮等。各文旅场所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场所群众需求、周边配套设施情况、本场所场地条件等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场所的餐饮服务类型。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畅通办理路径,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具体路径。

二是支持出具证明材料,明确了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手续和相关证照等具体程序,明确了无房屋产权的文旅场所可以通过开具证明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强化空间保障,明确了文旅场所在保障主体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将场所内不超过10%的服务设施用于餐饮服务。

四是延长房屋出租期限,明确文旅场所配套服务用房的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是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明确了事业单位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房屋租金或经营收入管理使用方式,可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人员发放适当绩效奖励。

六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了文旅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原则和要求,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文旅场所的责任分工等。

四、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适用于本市各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

剧院、公园、景区等各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的场所及其分馆、服务点等。

文件内容涉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11个委办局和各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职能。

五、办理流程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提供文创餐服务: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文创产品开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通过房屋出租方式引入第三方提供普通餐饮服务(两种途径):

1.自主招租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程序→公开招租→确定第三方→第三方办理相关证照→提供餐饮服务;

  如因房屋产权证问题需开具证明的,按照第二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招拍挂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出租程序→到北交所评估摇号→评估结果提交市财政局进行专家评审→评估报告备案→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发布出租信息→组织交易并确定第三方→第三方办理相关证照→提供餐饮服务;

如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国有资产登记证等问题需开具证明的,按照第二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经营方式提供普通餐饮服务:向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部门申请餐饮服务管理资质→持编制部门同意凭证到市场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

六、名词解释

配套餐饮服务:一般指简餐、正餐服务,也可通过设置自助售卖机方式提供。

文创餐:《若干措施》的文创餐是指文旅场所开发的、带有本场所文化特征的餐饮类型,一般为简餐、预包装食品等。提供文创餐的场所,可同时享受本市《关于深化文化文物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通过房屋出租出借形式提供文创餐的,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行业主管部门:本文件中,是指与文旅场所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门,博物馆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文物部门,公园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园林绿化部门,其他行业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