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旅游委,各旅行社:
近期接连发生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违规收取导游(领队)高额管理费、售卖出境游套餐不能履约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家旅游局相关工作要求,精准把握旅游市场风险点,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证金监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管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要求,各组团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各组团社要积极与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向游客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并签订由组团社、旅游者、银行参与的出境游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资金冻结的期限,资金解冻的条件、流程,以及划扣保证金的条件、期限、文本格式、账户信息等主要事项。
二、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规范旅游套餐经营行为
旅游套餐是近年来出现的旅游创新产品,满足了部分旅游者的出行需求,但也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领域。各旅行社及服务网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分社要对企业资金风险情况进行自查清理,防止出现“买一赠多”“交押金送旅游”“存款送旅游”等预付套餐产品类型。市旅游委即日起将对全市旅行社进行集中检查,尤其是对全市792家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总社和经营出境游的在线旅行社企业、136家出境旅行社分社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公示。
三、维护导游权利,杜绝违规收取导游管理费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各旅行社不得以“押金、培训费、保障金”等名义违规向导游收取管理费用,存在上述行为的旅行社要立即进行自查和整改。市旅游委自今年8月1日起将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将责令旅行社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大宣传力度,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各区要加强宣传,提高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机制和旅游套餐风险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引导旅游者主动选择银行托管方式缴纳出境游保证金,保障资金安全。不提倡旅游者选择旅游套餐产品。遇到组团社要求以现金或现金转账、向旅行社员工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旅游部门反映;遇到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区要加强对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和旅游套餐风险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排查问题隐患。一旦发生问题,要依靠所在区党委、政府,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各组团社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财务安全隐患。
为配合北京市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做好自查清理工作,请各出境旅行社于7月30日前将2017年1-6月份的《出境游保证金收取自查清理情况登记表》《出境游旅游套餐自查情况登记表》报市旅游委行业管理处(邮箱:hangyeguanlichu@163.com;传真:65674140)。
联系人及电话:市旅游委彭丽丽 85157158
市打非办孙喜东 88011788
附件:1.出境游保证金收取自查清理情况登记表
2.出境游旅游套餐自查清理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