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依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1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编制。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的电子版在本委政府网站http://www.bjt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北京市旅游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1306室,联系电话010-85157067)。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1年北京市旅游旅游发展委员会积极做好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积极维护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信息发布工作畅通有效;接待公众或法人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及时热情。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通过市旅游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网站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1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0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48%;法规文件类信息1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6.19%;规划计划文件类信息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95%;业务动态类信息19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2.38%。

(二)公共咨询

本委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热线电话等方便公众咨询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设立了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本委2011年度未收到公民或法人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市旅游委未收到针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咨询服务等方面。

2012年将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工作: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深刻认识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密切关系,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密切关系,与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密切关系,继续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热情做好政府信息咨询服务,让群众感受到政府机关为民服务的温暖。

(三)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使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本市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节奏相适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