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名称 | 单位 | 1-4季度 |
机构数 | 个 | 13 |
演出场次合计 | 场 | 4998 |
国内演出观众人次 | 万人次 | 174 |
演出收入合计 | 万元 | 18879 |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属艺术表演团体。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市属艺术表演团体按照《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通过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演出场次:指以场为计量单位的在国内和国外的艺术表演的次数。包括售票、包场等有演出收入的场次和政府采购的公益性演出场次及参加汇演、调演等无演出收入的公开演出场次,包括流动舞台车演出场次,不包括彩排和内部观摩等无演出收入的场次。
场数的计算,通常以售票、发票一次(或在其他地点进行一次艺术表演活动相当于剧场演出一场的时间)为一场。按时收费的,按日场、晚场或早场等一般习惯(约1至2小时)计算。评弹等曲艺演出计算场数,可按演出1至2小时为一场的原则进行折算。独幕剧或音乐、舞蹈、曲、杂、木、皮节目组成专场演出时,不论包括几个独幕剧或节目,一律按一场计算。
演出收入:指艺术表演团体通过售票或包场演出所取得的票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