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情况

2020年1-10月

项   目

收入合计(亿元)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1-10月

同比增长(%)

1-10月

同比增长(%)

合  计

10915.9

2.0

59.2

-3.4

文化核心领域

10008.6

5.5

49.9

-2.4

新闻信息服务

3209.3

12.2

14.1

-1.2

内容创作生产

2252.9

41.5

15.5

2.1

创意设计服务

2619.6

-0.6

10.5

-5.8

文化传播渠道

1843.0

-19.1

7.4

-6.1

文化投资运营

18.0

-2.9

0.2

0.3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65.7

-33.9

2.2

-9.2

文化相关领域

907.3

-25.4

9.3

-8.4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460.4

-28.6

7.7

-7.7

文化装备生产

71.5

-31.7

0.8

-18.9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375.4

-19.5

0.8

-3.9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