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 | ||||||
项 目 | 收入合计(亿元)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 ||||
1-2月 | 同比增长(%) | 1-2月 | 同比增长(%) | |||
合 计 | 1438.2 | -11.7 | 56.4 | -2.5 | ||
文化核心领域 | 1314.4 | -10.0 | 46.6 | -2.9 | ||
新闻信息服务 | 469.3 | 1.8 | 14.2 | -2.7 | ||
内容创作生产 | 189.0 | -16.0 | 13.6 | 0.1 | ||
创意设计服务 | 348.5 | -6.0 | 9.4 | -3.5 | ||
文化传播渠道 | 296.4 | -23.3 | 7.1 | -8.3 | ||
文化投资运营 | 1.7 | -16.1 | 0.2 | 4.0 |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9.5 | -34.8 | 2.2 | -1.5 | ||
文化相关领域 | 123.8 | -26.7 | 9.8 | -0.3 |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76.6 | -16.2 | 8.2 | 3.6 | ||
文化装备生产 | 7.0 | -55.0 | 0.7 | -19.7 |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40.2 | -35.0 | 0.8 | -13.5 | ||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三、相关说明
1.本表中统计指标增速的计算口径为:报告期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本期数据与其上年同期数据相比的增速。
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9〕101号)要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