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2017年9月 |
同比增长(%) |
2017年1-9月 |
同比增长(%) |
收入合计(万元) |
419721 |
11.8 |
3390762 |
7.4 |
客房收入 |
232963 |
16.0 |
1898167 |
9.9 |
餐费收入 |
112728 |
7.8 |
867212 |
4.2 |
商品销售收入 |
6858 |
17.8 |
32088 |
-5.5 |
其他收入 |
67172 |
4.6 |
593295 |
5.2 |
收入合计(万元) |
419721 |
11.8 |
3390762 |
7.4 |
二星级及以下 |
8795 |
-4.6 |
74634 |
-1.2 |
三星级 |
44424 |
10.0 |
352060 |
0.9 |
四星级 |
77784 |
11.1 |
620877 |
3.9 |
五星级 |
110002 |
2.3 |
919762 |
2.4 |
其他 |
178715 |
20.5 |
1423428 |
15.1 |
一、统计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住宿业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营业额):指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不包括该星级饭店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客房收入:指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该星级饭店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餐费收入:指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不包括该星级饭店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指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不包括该星级饭店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其他收入:指营业额中除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