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15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0600 |
职权名称 | 对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设定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