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19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1000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2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