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22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1300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