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527 |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 职权编码 | G2001800 |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