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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序号527
业务指导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权编码G2001800
职权名称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设定依据内容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