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36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2700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2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