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39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3000 |
职权名称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