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46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3700 |
职权名称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