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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22-07-14
序号
560
业务指导部门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权编码
G2005100
职权名称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设定依据内容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发布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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