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61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5200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
发布号令 |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