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62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5300 |
职权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办法》 |
设定依据内容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2.《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