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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检查

序号562
业务指导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权编码G2005300
职权名称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名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办法》  
设定依据内容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2.《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