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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序号563
业务指导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职权编码G2005400
职权名称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设定依据名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设定依据内容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2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