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563 |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 职权编码 | G2005400 |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
| 设定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2号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