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565 |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 职权编码 | G2005600 |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进行检查 |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