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实现文化自强,事关国家前途命运、民族发展进程和人民利益福祉。
2018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对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实施;2023年1月1日,《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加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组织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对购买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配套措施。
制定《实施办法》旨在落实“七有”“五性”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效能,推动各级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提升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实施办法》提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标准。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本区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指导本区的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评价结果的反馈、整改和应用。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需要,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做好本单位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应组织承接主体开展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过程管理,留存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承接主体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购买主体主动做好事前目标设定、事中执行和事后自评等相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提升。
《实施办法》共五章24条,包含总则、绩效评价指标、组织实施、结果应用、附则五部分,明确“谁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怎么评价、评价结果怎么用”等问题。
(一)评价对象
本《实施办法》的绩效评价对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及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评价主体
本《实施办法》规定购买主体为评价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制度、项目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区文旅局要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检查购买主体绩效评价落实情况。
(三)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二级指标包括完成及时率、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专业性与稳定性、过程控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创新融合发展效益、购买主体满意度、受益对象满意度。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细化打分标准,根据购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程序应包含主体组织自评、购买主体的绩效评价、申诉与复核、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四个环节。承接主体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自评工作。购买主体组建绩效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购买主体、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至少5人。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比较、现场检查、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舆情监测等。结果采用百分制和四级分类(优、良、中、差),对应不同级别得分。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档案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指导。
(五)结果运用
购买主体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服务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提升服务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适用于利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共文化设施委托运营管理项目、50万元(含)以上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类项目。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内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类、公共文化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类。其中,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类项目具体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等。公共文化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类包括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等。
《实施办法》评价指标分为三级,由项目类别、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
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
二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质量达标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专业性与稳定性、过程控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创新融合发展效益、购买主体满意度、受益对象满意度。
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细化标准,主要包括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比、培训,过程管理安排,设施开放时间、到馆人次、品牌活动,购买主体和群众满意度,创新举措和新媒体应用等效能指标。
在指标权重方面,绩效目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的权重分别为40%、20%、20%、20%,突出需求和效果导向。
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评价等级划分为四档,分别为: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在合同期限内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评价结果为0分。
1.绩效评价是指服务项目的实施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实施过程、项目效果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
2.购买主体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3.承接主体是指服务项目的执行机构。
(一)创新特点
《实施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类、公共文化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类,创新性地解决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类型多样、规模不一、形式各异的难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惠民利企
《实施办法》以绩效成果为导向,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身边化、手边化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