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被解读政策:(失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强化培训收费监管。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2021年8月,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要求强化经营活动监管,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查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培训收费模式,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2021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2022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在强化预收费监管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五条,旨在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1.明确了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2.明确了适用范围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种类。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

3.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各区文化旅游部门结合本区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付费方式,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合法权益。

学员不得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及金额。培训机构不得委托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代收培训服务费。

合同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日20:30(线上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日21:00),严禁自行组织举办和参与与培训有关的竞赛、评比或排名活动。

6.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据正式发票。

7.预付费的拨付规则。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

8.退费规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并严格落实。

一是正式培训开始前。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二是培训开始后。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

9.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信用公示,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容和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