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2022年开始施行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办法》施行后,原《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0〕450号)同时废止。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阶段。2022年1月,启动《办法》调研工作,收集整理了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资料,与法制处等相关部门有关同志就制定《办法》进行沟通协调。
(二)起草阶段。2022年2月,开始组织起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一处经过多轮修改,3月份形成《办法》(初稿),并经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2年3月至10月,分别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北京网络文化协会、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以及业内专家和市场主体意见。并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月通过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四)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阶段。2023年2月,市文旅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法》(审议稿)进行集体研究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8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失信主体认定、信用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介绍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共4条。明确了数据采集、信用目录、采集要求、信用系统等内容。
第三章失信主体认定共6条。明确了失信类型、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认定程序、轻微失信、轻微失信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共5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守信激励、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轻微失信管理措施、措施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共4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原则、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核查等内容。
第六章信用修复共3条。明确了失信主体认定部门修复、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不予信用修复等内容。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共3条。明确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承诺应用等内容。
第八章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共3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文书格式、其他严重失信管理措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
市场管理一处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