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被解读政策: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社会上可能存在的疑问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化和旅游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的通知(文旅财发〔2020〕53号)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财发〔2020〕54号)

5.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21〕51号)

6.《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1.调研阶段。今年5月,我们启《办法》调研工作,收集整理了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资料,与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北京市统计局有关同志就制定《办法》进行了沟通协调,听取了部分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计工作同志、以及法制处和宣传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

2.起草阶段。今年6月,开始组织起草,研究室经过5次修改,7月份形成《办法》(初稿),并经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阶段。7月至8月,分别征求了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市统计局、部分基层调查单位以及业内专家意见,9月征求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各区文旅局的意见,11月征求了各位局领导意见。并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审议稿)。

4.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阶段。2023年1月9日,市文旅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办法》(审议稿)进行集体研究审议,与会各方一致通过,《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什么?

《办法》共6章、34条,分为总则、统计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对外使用、统计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介绍了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明确了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的目的、基本任务及经费保障措施。

第二章“统计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共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统计的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以及研究室、相关处室(单位)、各区文旅局、基层填报单位及填报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共10条,明确了调查制度的制订、统计调查的申报内容、以及调查过程的组织管理等。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对外使用”共4条,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数据资料,依规对外公布、使用数据资料。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以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及实施日期。

四、我是一名文化企业负责人,市文化和旅游局给我们企业布置的报表我们需要填报吗?

统计调查的申报和立项依据《北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依法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各类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如果调查项目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标注虚假信息,被调查单位有权不予配合,并请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如实反映情况。

五、我是一名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统计监督检查需要我们怎样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保障情况、统计报送和数据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监督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六、我是一名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如果区文化和旅游局为了完成政绩要我们配合填报虚假数据怎么办?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如果企业遇到上级单位要求填报虚假数据情况,可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者统计执法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