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文化/非物质遗产
  • [发文日期] 2018-11-12
  • [实施日期] 2018-11-12
  • [发文字号] 财文
  •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文〔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