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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信用、监管、惩戒
  • [发文日期] 2020-12-09
  • [实施日期] 2020-12-09
  •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9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旅行社、等级景区、宾馆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文化和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违法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合法、科学、公正、全面、适用”原则,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AA(优秀)、AA(良好)、A(较好)、B(一般)、C(较差)5类。

    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等级分值信用情况释义
    AAA700<X≤950优秀信用优秀,几乎无风险
    AA650<X≤700良好信用良好,基本无风险
    A600<X≤650较好信用较好,有较小风险
    B550<X≤600一般信用一般,有一定风险
    C350<X≤550较差信用较差,有较大风险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1)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2)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3)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一条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按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划分等级,实行差异化惩戒措施。

    承诺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AAA级和A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四)在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B级和C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严审核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北京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具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