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财政资金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旅游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旅游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投资建设本市地域范围内旅游项目的旅游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
贴息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贴息条件
第四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三)申报项目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申报项目真实,对旅游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可持续性较强,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旅游产业项目贷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获得其他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五)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六)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七)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八)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六条 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贴。
第七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第九条 贴息期限为申报年度前两个自然年度;贴息支持范围为贴息期限内按照合同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
第十条 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年贴息率为3%,且同一项目每年贴息额不超过750万元,贴息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重大利率调整,年贷款利率低于3%,则年贴息率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年贴息率/当期合同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单位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项目单位先向所属区县旅游委(局)申报项目,经区县旅游委(局)与区县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立项手续以及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委、市财政局。
市属单位及企业可直接向市旅游委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年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应同时通过《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方式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旅游委对经区县旅游委(局)与区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并且在《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中备案的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平台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项目论证报告。市旅游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预算申请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财力情况对市旅游委报送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复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相关部门。同时,市旅游委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县旅游委(局)、区县财政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旅游委(局)根据市旅游委项目批复和市财政局预算批复,进行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和区县旅游委(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的应用。
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六月底以前依据申报的渠道,及时、准确地向市级或区县旅游委(局)、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委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