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现就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街道可根据基层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独立设置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也可以将开展街道文化工作的职能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二、独立设置的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为街道办事处所属相当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4 名左右,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或定额定项补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承担文化工作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乡镇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的要求,在归并文化站、广播站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乡镇文化服务中心,为乡镇所属相当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配备 3 名左右,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或定额定项补助。
四、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和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运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等手段进行社会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开办书刊阅览,开展群众读书活动;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区、村文化室工作。
五、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积极配合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将机构和编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