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
2012年6月12日
附件: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北京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北京精神”。
第二条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协调议事制度,发挥“政府引导、非遗项目单位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工作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强化统筹与协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落实。
第三条 加大对非遗保护传承扶持的力度,进一步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采取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补贴、政府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扶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化运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探索设立相关基金,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给予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用于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带徒补贴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考核,为成绩优异的学徒提供资金补贴,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
第六条 对京剧、昆曲等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的著名表演艺术家,给予足额支持,保障其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集体教学等传承活动。
第七条 制定考核标准,每年考核市级非遗名录项目单位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成效,具体包括开展传习展示活动、项目研讨、设立传习所和非遗展厅等内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推动市级非遗名录项目单位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突出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项目单位,颁发“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保护贡献奖”。
第九条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筛选5~10个有发展潜力的非遗项目,公开征集非遗项目的创意、设计、营销方案,经专家评审,进行优选,对审定的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扶持。
第十条 推动项目单位、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首都文化资源集中的优势,形成非遗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综合优势,并对重点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创建2~3个集生产、展示、体验、传习、交流功能于一体的非遗集聚区,为项目单位免费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以形成“传习培训基地+生产基地+市场集聚”的集聚区模式。
第十二条 推动非遗与科技的融合,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服务。
第十三条 推动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非遗展览展示展销厅。支持以“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旅游+公司”的模式,设计制作具有北京特色、代表首都形象的非遗旅游产品,为旅游区、饭店设计纪念品。
第十四条 支持国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开展市场和国际营销,帮助一批具有北京特色的非遗项目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提升非遗项目的竞争力,扩大优秀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非遗国际文化交流,举办境外非遗展览展示活动,与非遗资源丰富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交流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鼓励非遗项目单位开展境外非遗展演展示活动。对非遗项目单位参加国际知名艺术节或在国际主流展览场所进行展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非遗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成立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支持其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展示、展演、传承和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实施人才培训计划,由政府出资,组织和鼓励传承人参加技能和项目运营管理、营销等相关培训,提高综合能力。优选代表性传承人和学有专长的学徒,推荐到高校或研究机构授课或深造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非遗教育进校园。选择一批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课程、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项目,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市级非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的力度,提升政府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建立非遗重点项目单位及传承人走访调研、工作简报制度,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督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
第二十条 广泛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国内外传媒机构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借助对外宣传渠道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