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办发〔2005〕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北京市民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贡献,展示北京市具有京味特色的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增进社会各界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第五条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下设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要与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和北京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北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北京地区的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北京市各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国家和北京市各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应为区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公布的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人选项目。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市属各委办局应对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过专家论证,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文件正式向北京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授权书;
(三)项目申报书;
(四)项目论证报告:对申报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关系、特点(表现方式)、价值和现状(濒危状况)等进行论证;
(五)专家论证会纪要和专家论证意见(需专家签字);
(六)项目申报片(10—15分钟);
(七)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区县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北京市文化局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并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北京市文化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候选项目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终审通过。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对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候选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人选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规定时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列入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从名录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