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旅行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旅行社,应当按年度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报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二、报送注意事项
(一)请各旅行社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平台(https://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登陆名为经营许可证编号,密码为旅行社自己设置),在统计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基本信息情况调查表”“旅行社财务状况”“国内旅游情况”“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出境旅行社还需填报“出境旅游情况”有关信息。
(二)请在旅行社业务管理栏目中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模块,填报旅行社责任险的有效期等信息,并上传保单电子版。
(三)请于每年4月14日24时前完成填报工作,逾期将无法进行填报。
(四)如各旅行社在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了变化,请在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栏目中的“旅行社业务管理、一般信息变更、修改非经营许可证事项”进行更新,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我局的工作通知短信并落实好有关管理要求。
(五)咨询和技术支持电话:59009008。
三、法律责任
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旅行社不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