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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5-22
  • [发布日期] 2025-06-24
  • [发文字号]
  •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确保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紧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总体框架,深化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研究阐释和挖掘利用,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助力首都文化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遵循“方向为要、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面向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依据基金申报公告,社会自主申报并按资助程序开展的项目。特别项目是指依据国家以及北京市文化发展需要或受北京市委、市政府委托,针对重大文旅活动、重要艺术创作予以支持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主要围绕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三个领域开展资助。

    “舞台艺术创作”重点资助符合北京文化艺术发展规划,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体现北京文化特色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传播交流推广”重点资助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文化品牌,以及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在国(境)内外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艺术人才培养”重点资助符合北京文化艺术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围绕艺术人才培养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的培训项目。

    第六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三类:一是补贴,即依据项目申报类别、社会影响以及评审情况予以全额或匹配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二是奖励,即对优秀作品的传播、交流和优质文化活动等进行奖励;三是合作,即与赞助、捐赠方等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合作,专项用于文化艺术特定领域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要求以及资助方式、额度等,由申报公告另行规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可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资助类型设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会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市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需要,共同研究资助重点、明确资助范围,编制一般项目申报公告,经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定后公开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项目主体依据本办法及申报公告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资助采取“审核、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审定。年度资助方案报北京市委宣传部审议后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中心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金管理中心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二条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以相同内容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中心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如发现资助项目在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核,并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套取、侵占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进行管理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执行及完成情况,验收项目成果,组织审计和绩效评价,通过项目展演展示宣传、管理资助成果。项目主体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如涉及重大变更,应报请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未提交书面申请的,基金管理中心将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须全额返还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意见。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及时退回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体应将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列为资助项目的支持单位,并在票面、宣传海报、手册、节目单、背景板及其全部相关宣传品、衍生品上明显标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某某)年度资助项目”字样。结项后项目复排、演出、交流、出版、宣传等环节,仍应明显标注。

    第六章 评价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综合运用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结果,资助项目的整体实施情况,以及专家监督验收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情况等,作为评价项目主体后续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项目资助、解除资助协议,要求项目主体全额返还项目经费:

    (一)因破产、重组、解散、注销等情况不再存续;

    (二)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延期手续;

    (四)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五)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未通过专家论证;

    (六)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批准后,三年内禁止项目主体和相关人员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出现政治导向或意识形态问题;

    (二)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

    (三)项目有违公序良俗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四)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严重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特别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