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金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是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舞台艺术创作、促进文化传播交流推广、培养优秀艺术人才的公益性基金。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北京市市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兼顾、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监督问责”的原则,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基金资助方案,基金年度预算、决算,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基金的监督把关机构,负责审定基金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基金资助方案、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草拟基金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基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相关办法;
(二)编报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市财政局预算批复,负责基金预算执行;
(三)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草拟资助方案报理事会审核、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审定;
(四)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汇总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每年基金预算,纳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北京市公共财政资金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款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项目资助款支出预算根据基金资助规模测算编制;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基金资助规模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的5%。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收入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款支出,指支付给项目主体,专项用于资助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管理中心为开展基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款支出范围及管理:
(一)项目资助款支出仅支持直接费用,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支持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的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业务招待、房屋租赁、设备购置等。具体支出科目及要求以基金申报公告、项目资助协议书等载明的有关要求为准。
(二)项目获基金资助后,不得以相同内容接受其他北京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所列经费开支,获基金支持后,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三)项目资助款支出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执行特点,分期分批拨付资金,项目结项后拨付尾款,并在项目资助协议书中进行明确约定。
(四)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款支出进行资金评审、跟踪、结项审计、绩效评价。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提出建议资助金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对项目开展跟踪,确保各项支出符合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结项审计、绩效评价,依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五)项目主体应对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须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资助资金)设置独立的明细会计科目,并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应的项目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六)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和计划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在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提交预算调整说明;支出超支的,由项目主体自行解决;项目资助资金形成的结余,应及时退回基金管理中心。
(七)项目主体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资助项目、需要解除资助协议的,应及时提交申请,并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支出范围及管理:
组织管理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由理事会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劳务费,指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1.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临时聘用单位人员费用按照预算标准及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2.专家劳务费,指基金管理中心为开展项目评审、监督、验收、专业咨询、培训等工作需要,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监督费、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
(二)审计评审费,指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跟踪、审计、绩效评价所发生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指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咨询机构,对编制及修订基金制度、文件等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对资助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宣传推广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费,指基金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五)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六)宣传费,指基金宣传工作支出。
(七)项目管理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办公、会议、培训、差旅、邮电、交通、工作餐费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无法执行退回的资金和结项后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时间及用途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助经费形成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