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推动北京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特设立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为规范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是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舞台艺术创作、促进文化传播交流推广、培养优秀艺术人才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北京市市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紧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总体框架,深化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研究阐释和挖掘利用,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持续推进“演艺之都”建设,助力首都文化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实行“党组决策、理事会监督把关、基金管理中心实施”的三级管理运行体系。年度资助方案报北京市委宣传部审议后公示公告。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是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和修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方案;
(三)审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四)审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监督把关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若干,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财政局相关领导担任;秘书长一人,由分管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工作的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一人,由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理事会理事包括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由专家学者、艺术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单位理事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组成,实行席位制,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行政职能履行理事职责。如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理事履职人员职务或分工发生调整,由其接替者递补替换。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不少于19名,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至新一届理事会成立之日止,届中可根据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工作需要增补、调整。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审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公告;
(四)审核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方案;
(五)审核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指导监督基金管理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为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影响力,组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咨询、评估等职责。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文化艺术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域从业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内设机构推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增补、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重要制度、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活动的策划实施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评估;
(三)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其他有关重要事项提供咨询、评估。
第十三条 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原则,遴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平的业务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监督专家,组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基金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承担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项目、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二)对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为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其他有关业务事项提供咨询、评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是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相关规章制度;
(二)草拟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公告;
(三)草拟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方案;
(四)编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
(五)执行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汇总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组织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工作;
(七)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组建、管理专家库;
(八)提出需要提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理事会研究并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负责制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六条 坚持立足公益性,体现导向性,强化艺术性,增强示范性。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等领域。
第十七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依据基金申报公告,社会自主申报并按资助程序开展的项目。特别项目是指依据国家以及北京市文化发展需要或受北京市委、市政府委托,对重大文旅活动、重要艺术创作予以支持保障的项目。
第十八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一是补贴,即依据项目申报类别、社会影响以及评审情况予以全额或匹配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二是奖励,即对优秀作品的传播、交流和优质文化活动等进行奖励;三是合作,即与赞助、捐赠方等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合作,专项用于文化艺术特定领域的创新发展。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市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需要,制定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公告,明确资助重点和资助范围,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依据申报公告载明的条件与要求,参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核。符合《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申报公告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评审;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拟资助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基金管理中心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金管理中心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约定划拨经费。项目主体负责资助项目实施,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的管理监督,重点跟踪、审查资助项目的实施计划、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组织中期监督、结项验收,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宣传、管理资助成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机制,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规模应基本保持稳定。年度预算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审定后执行,如有调整,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依法依规接收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并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和资产。
第三十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接受北京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资助、解除资助协议,要求项目主体全额返还项目经费,并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批准后,三年内禁止项目主体和相关人员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出现政治导向或意识形态问题;
(二)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
(三)项目有违公序良俗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四)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严重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核、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审定并报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