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4〕17号)有关精神,加快推动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根据《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重点旅游项目奖励和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7日
北京市重点旅游项目奖励和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对重点项目的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旅游项目”是指经评估纳入北京市文旅产业项目库且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级旅游相关品牌的项目和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中用于对重点项目实施奖励和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已获得其他市级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奖励资金
(一)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级旅游相关品牌的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上一年度以来获得国家级旅游相关品牌的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标准
1.国家级旅游相关品牌项目。对新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或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或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或世界最佳旅游乡村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其他国家级旅游品牌(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其他旅游品牌项目。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支持的其他旅游品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
(一)支持范围。纳入北京市文旅产业项目库且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项目,主要包括:
1.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支撑性、功能性作用的重大项目。
2.文旅融合与跨界发展。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高质量发展,支持旅游与工业、农业、科技、教育、体育、康养、交通等其他产业跨界融合。
3.乡村旅游提质升级。支持乡村旅游产品提质升级,推进文化内涵提升、科技创新赋能、“乡村民宿+”行动。
4.产品创新和新业态培育。支持培育发展文旅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新空间、新场景、新模式,促进旅游消费扩容提质。
5.旅游设备更新。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两新”工作部署,支持观光游览设备、游乐设备、旅游演艺设备、智慧旅游设备等更新升级。
6.“平急两用”旅游居住设施建设改造提升。落实《本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支持打造具备紧急隔离、集中安置、远程办公、休闲度假等多功能的酒店及集中连片乡村民宿设施项目。
7.智慧旅游创新发展。支持提升智慧旅游基础设施、服务效能、管理水平和营销效能,支持推进数据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智慧旅游产品业态和创新人才。
8.其他符合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在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项目申报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并支付利息后,对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其中:
对符合支持方向、已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项目,经审定后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融资需求但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经审定后形成推介项目清单并推送给各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项目、开展贷款审批、完成贷款签约、投放贷款资金。推介项目清单内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后,按程序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对已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项目,经审定后给予3个百分点的贴息,贷款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上限为900万元。贴息期以银行首批贷款资金发放日为起始日。
第八条 资金用途
奖励及贷款贴息资金应用于产业提升、企业在京发展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资格
(一)申请奖励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项目申报内容应为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
4.项目截至申报日应已开工建设,并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贷款贴息项目需纳入北京市文旅产业项目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2.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
3.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经银行确认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已享受其他市级贴息政策支持的;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征集和申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年度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及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先向所属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区申报项目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表》等申请资料,同时提交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评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报项目审核后纳入北京市文旅产业项目库,并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启动评审程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并开展相关工作。评审环节包括现场踏勘、方案审核、资金审核等。
第十二条 审核和拨付。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批复与拨付。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市财政局资金批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各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后,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及时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笫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负责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笫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市审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