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北京市旅游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9月7日开始清退北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范围
凡在北京市旅游局缴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北京市旅行社。
向国家旅游局缴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ZY打头),到国家旅游局办理清退保证金手续,具体要求按国家旅游局规定办理。
二、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
一次性全额清退北京市各旅行社在我局缴纳的所有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我局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则
根据《北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清退原则是:
(一)退还原交款单位或个人(以原交款发票上注明的交款单位为准)。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新的旅行社章程和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旅行社须准备下列材料办理清退手续
(一)填写《北京地区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登录北京市旅游局网站www.bjta.gov.cn在网上办公《办事表格下载》一栏下载)
(二)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三)已经申请过暂退部分保证金的旅行社需提供已退款收据复印件。
(四)旅行社工商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如质量保证金由单位出资缴纳,需提供接收退款单位发票或收据并填写《北京市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各旅行社可使用国税往来发票或采用成文厚购置的三联内部收据加盖财务印章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全称必须与原交纳质保金发票上的交款单位名称相符)。
(七)如质量保证金由个人出资缴纳,需缴纳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二)》到我局办理。
(八)股份合作制旅行社的所有投资人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
(九)领取质量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提供全部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签字,领款时还需带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以便我局核验。退款一律采取银行汇款,按被退款的旅行社指定账号汇出,不退现金或支票。
五、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
下午14:00-17:00
2009年9月7日—15日 出境游旅行社、外资旅行社
2009年9月16日—30日 原国际旅行社
2009年10月8日—31日 原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L-BJ-GN00001—00300)
2009年11月1日—30日 原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L-BJ-GN00301—00600)
2009年12月1日—31日 原国内旅行社(许可证号L-BJ-GN00601号以后)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二)办理地点: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北京旅游大厦1004室)。
为了质量保证金的资金安全和对原缴纳人负责,我局对上述清退工作有最终解释权。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