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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成文日期] 2007-03-16
  • [发布日期] 2007-03-16
  • [发文字号] 京文市
  •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贯彻《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第18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文化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二、要切实建立符合本场所实际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防范和应急措施,并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其中,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本要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好各种安全事故的安全预案和施展演练工作,要让场所内的每个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防火、防灾技能。

    四、市文化局将于近期下发《规定》中要求的双语应急广播CD光盘,各经营单位要及时将其内容设置为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五、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要于2007年4月1日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统计装置应采用远红外线载波技术并能解决多人同时并排进入统计问题,同时具备与标准计算机接口无线传输的功能。

    六、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在本场所内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做到有问题当即解决,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七、自2007年4月1日起,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将按照《规定》要求,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