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有效地推进北京市旅游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结合北京市旅游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具体意见
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提高全民素质、提高经济和社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都旅游业作为“窗口”行业之一,应该更加重视和加快实现“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进程,为北京市建设全国语言文字工作首善之区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旅游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都应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同志。各单位对语言文字工作应制定工作计划。
三、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单位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明确我国、北京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人人知晓,在旅游系统中形成人人讲普通话、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局面。
四、市旅游局、各区县旅游局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要成为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乙等。一般情况下,按照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录用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因特殊需要录用的普通话水平能达标者,及时纳入培训系列。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按《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要求进行培训。
各旅游学校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把普通话作为旅游单位的服务用语。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区(点)等面向公众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普通话水平。2005年底前,上述旅游企业一线员工的普通话水平100%达到二级乙等以上,8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50%以上达到一级乙等。将普通话纳入导游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将外语导游和普通话导游的普通话门槛设定为二级乙等。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推动旅游企业规范用字工作,有关旅游企事业的各种名称牌、标示牌、引导牌、说明牌、招牌、广告牌和宣传册、菜单、服务指南等面对客人的文字及图像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旅游企事业单位名称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名称牌中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可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旅游各单位应建立社会用字把关责任制度,对社会用字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不规范用字的出现。
六、对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进行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对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还应对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各单位要接受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被检查出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若干规定》的情况时,应虚心接受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批评教育,认真改正。
八、建设一支适应需要的语言文字工作者队伍。要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语言文字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同时,依托市语委的指导和帮助,视情况借助语言文字专家学者队伍,努力做好旅游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