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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文化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成文日期] 2013-06-17
  • [发布日期] 2013-06-17
  • [发文字号] 京文安发
  •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市小型演出场所(以下简称:小剧场)演出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净化首都文艺舞台,促进我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社区网格为基础,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服务管理为重点,以净化演出内容为目标。在文化部门对小剧场日常服务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对小剧场演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服务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自觉维护首都文化安全,促进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服务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街道或社区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立足现有条件,依托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在综治部门的统一协调及文化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动员一批责任心强、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戏曲鉴别能力的社区志愿者组成小剧场义务监督员队伍,协助文化部门对小剧场进行服务和管理。义务监督员经过学习和培训,在网格文化监管人员的指导下,对小剧场的演出活动进行现场观演。

    (二)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文化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强化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积极协调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组织义务监督员对本地区小剧场的演出活动进行服务和管理,并建立健全义务监督员观演后的信息反馈机制。文化监管力量要下沉到网格内,明确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网格文化监管人员要协调安排义务监督员进行现场观演,及时收集和处理义务监督员反馈的观演信息。

    (三)增强服务意识,打造精品剧目。各区(县)文化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引导创作、演出单位自觉把好演出内容安全关,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要扶持帮助创作、演出单位多出、多演优秀作品和精品剧目;要教育鼓励创作单位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推出讴歌北京精神以及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优秀小剧场剧目。

     三、任务分工

    (一)文化部门。负责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的日常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工作;拟订服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措施,负责义务监督员的审核、培训和奖惩工作。

    (二)综治部门。负责将小剧场演出活动管理工作列入综治工作的总体统筹内容及协调事项范围。

    (三)街道办事处。在文化和综治部门的协调指导下,负责督促、检查社区义务监督员的动员、登记、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义务监督员。按照社区居委会或网格文化监管人员的安排进入小剧场现场观看演出,发现深受群众喜爱的经典、优秀剧目,或者发现演出内容存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10种情形的剧目,及时向网格文化监管人员或当地文化部门反馈。

     四、主要任务

    (一)服务剧场演出。文化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主动与创作和演出人员沟通,通过扶持优秀剧目,引导和鼓励多出精品。不断改进服务和监管方式,加强与创作、演出人员及小剧场经营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创作、演出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其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升创作能力和演出水平,促进我市小剧场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掌握演出情况。网格文化监管人员要了解和掌握网格内小剧场的演出动态,协调安排义务监督员观看演出,及时收集观演情况。对义务监督员反馈的演出情况进行甄别和分析,及时发现优秀剧目和违法违规演出行为。

    (三)扶持优秀剧目。根据义务监督员观演后反馈的演出信息,文化部门要及时发现深受群众喜爱的、社会反响比较好的优秀小剧场剧目,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优秀剧目进行扶持和鼓励。

    (四)处理违规演出。对义务监督员和网格文化监管人员发现在演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化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演出内容确实存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辖区内小剧场数量较多的区县文化部门要成立小剧场演出活动服务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会同区(县)综治部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推进实施。各区(县)文化、综治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小剧场的特点和演出情况,尽快启动此项工作,研究部署具体管理方式方法,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加大保障力度。区(县)文化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的保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解决相关保障工作,采取购票、办证等方法协调安排义务监督员进入小剧场观看演出。明确义务监督员观演信息反馈的渠道和方式,保证其顺利履行义务。

    (四)加强对义务监督员队伍的管理。区(县)文化部门要结合辖区特点研究制订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义务监督员在登记、管理、培训、履职、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定期对义务监督员进行能力、素质、责任方面的教育培训,组织学习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其责任意识,提升艺术欣赏水平和政治鉴别能力,确保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和完善义务监督员观演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鼓励表彰优秀剧目、查处违法违规演出行为。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