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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旅游局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成文日期] 2011-03-01
  • [发布日期] 2011-03-01
  • [发文字号] 京旅发
  •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各旅行社: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近期共同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1〕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旅行社要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两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一)各旅行社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该《办法》,切实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以及投保、赔偿、最低限额等相关规定。北京市旅游局将于近期组织北京市旅行社总经理对《办法》的宣贯和培训。

    (二)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和《办法》的要求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符合《办法》中对投保、赔偿、最低限额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凡责任范围、责任限额未达到要求的旅行社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补足。凡保险期已到期的旅行社应当及时续保。希望各旅行社积极参与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投保工作。


    三、监督检查

    (一)北京市旅游局对北京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投保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否符合《办法》要求,责任限额是否达到《办法》中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期限有无间断等。

    (二)旅行社须在4月20日之前将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及《旅行社保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报北京市旅游局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处审核。

    (三)旅行社凡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将给予行业通报。未按《旅行社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投保或拒不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北京市旅游局将按《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 系 人:涂卫东 、边云平

    联系电话:85157489、8515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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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