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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07-03-16
  • [发布日期] 2007-03-16
  • [发文字号] 京文市
  •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宣传贯彻《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我市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为深入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我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和区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我市当前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班子内部安全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会研究文化行业安全生产问题。

    (二)加强对所辖区域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安全生产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立即指出并责令整改。

    (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举行执法人员培训班,对全市执法人员贯彻执行《规定》进行统一培训;4月1日前,北京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和北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协会要分别组织本协会会员就贯彻、实施《规定》进行培训。

    二、开展宣传贯彻《规定》系列行动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4月1日前,全市立即开展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如依据《规定》属于文化部门管辖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如不属于文化部门管辖的,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2007年4月1日开始,各区县要按照《规定》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高限作出处罚,处罚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三)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规定》在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中的宣传和贯彻力度。

    三、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巡察制度,对所辖区域内每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每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二)2007年4月1日前,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并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应急广播。其中,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的标准进行。

    (三)对500人以上的大型歌舞娱乐场所,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要督促其设置人员流量统计装置,统计装置应采用远红外线载波技术并能解决多人同时并排进入统计问题,同时具备与标准计算机接口无线传输的功能。

    (四)市文化局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联合制作《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例会记录》(以下简称《例会记录》)、《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记录》(以下简称《自查记录》)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其中《例会记录》和《自查记录》免费发放给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检查记录》发放给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检查时使用。

    (五)2007年4月1日后,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认真查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例会记录》和《自查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写入《检查记录》作为档案保存。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要求市和区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汲取我市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格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开展《规定》的学习、贯彻活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将事故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工作,对登记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区县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将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每年年底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区县的考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2.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记录

    3.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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