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2005-12-06
  • [发布日期] 2005-12-06
  • [发文字号] 京文法
  •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问题的意见


    丰台区文化委员会:  
     来文收悉。现就来文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中央党、政、军机关等主要机关”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八一电影制片厂”不属于“中央党、政、军机关等主要机关”。  
     二、《北京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中对“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的规定理解为“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央党、政、军机关等主要机关。  

     
     
     北京市文化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