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23 |
业务指导部门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职权编码 | G2001400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设定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
发布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