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效性] 有效
  • [主题分类] 信用、惩戒
  • [发文日期] 2021-03-11
  • [实施日期] 2021-03-11
  • [发文字号]
  • 北京市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构建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激发旅游市场活力,根据《行政许可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在我市对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第二条 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服务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本方案所称审批服务部门是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许可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实施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修订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对应的《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告知承诺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三)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审查方式 ;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承诺书归入审批服务部门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承诺”: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并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

    (二)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将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公布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的网上审批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实行差异化惩戒措施。

    对于违诺失信行为轻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对于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直接撤销许可决定,其中对于作出虚假承诺且已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内,申请人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实施惩戒;一年内,申请人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实施惩戒。

    申请人出现违诺失信行为,依据本实施方案或《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许可违诺失信责任分类标准:

    (一)旅行社应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检查中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发现旅行社导游不足3人时,每缺少一名导游员视为一次轻微违诺失信;发现不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视为一次一般违诺失信;

    (二)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检查中发现每缺少一件,视为一次轻微违诺失信;

    (三)旅行社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未达到此要求视为一次一般违诺失信;

    (四)旅行社应当及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审批服务部门备案。获得许可11(含)至30(含)个工作日未完成备案的视为一次轻微违诺失信;31(含)至60(含)个工作日未完成备案的视为一次一般违诺失信;超过60个工作日未完成备案的视为一次严重违诺失信;未交存保证金或未投保责任保险,伪造相关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同时将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诺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可进行信用修复,可以视情节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公示期满后,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违诺主体修复信息通过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分别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