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报年度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8日


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入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增进国际交流,优化旅游消费结构,助力北京提升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与扶持对象(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自申报年度以来未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罚款以上(不含)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群体访事件和重大旅游投诉。

第二章  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项目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以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排名靠前(前二十名以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与扶持,标准为: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5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4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可奖励30万元;第十六至二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20万元。

本项目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项目、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项目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以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与上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相比增幅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内)且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和扶持,标准为: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3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20万元。

本项目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项目、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项目

根据旅行社在电子行程单系统填报的有效数据(参照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和扶持,标准为: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15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10万元。

本项目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项目、入境外联人天增幅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项目

根据旅行社在电子行程单系统填报的有效数据(参照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与上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数相比增幅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内)且申报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和扶持,标准为: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1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5万元。

本项目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项目、入境外联人天增幅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旅行社入境包机项目

申报年度内,每次组织不少于60名境外旅游者乘非固定航线的包机入境抵京旅游,且旅游者在京过夜两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可奖励2万元(奖励名额按照项目预算安排和旅行社申报情况择优认定)。

第十条  入境旅游特别奖

对申报年度内为北京入境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如:积极宣传北京旅游过境免签政策、在重点入境客源国积极宣传北京旅游资源、开发高品质、有特色的北京入境旅游产品(线路)效益显著等。

特别奖奖励金额为10万元,每年可奖励不超过5家旅行社。

第三章 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奖励与扶持资金,需按规定时限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

3.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应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和填报电子行程单系统有关凭证材料。

4.申请入境包机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包机地接社提供填报电子行程单系统凭证、包机游客名单、航班到达时间、酒店入住确认单、财务结算单等。

(2)需境外包机组团社提供组团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协议或有效证明,包机人数、北京地接社名称等。

5.申请入境旅游特别奖,需提供为北京入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和拨付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选定一家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完成后,提交项目专家评审组审议,然后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如审核批复同意,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成立旅行社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评审,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旅行社进行审核。发现以下情形,取消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已拨付的奖励与扶持资金交回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不正当低价”运作入境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秩序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入境旅游统计数据及相关财务数据的;

(三)严重违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入境旅游有关统计概念的说明


附件

入境旅游有关统计概念的说明

1.外联入境游客人数:指报告期内旅行社自组外联的入境游客人数,反映旅行社对外招徕的能力。旅行社按以下要求统计外联人数:

(1)入境游客不论其停留时间多少、旅游线路长短,只统计一次;

(2)旅行社只统计本社自主外联团的实到人数。

2.外联入境人天数:指旅行社外联的每个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或本省市)实际停留的天数之和。

外联入境游客天数=(离境日期-入境日期)+1=过夜数+1

外联入境人天数  =外联入境游客天数*外联入境游客人数

3.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指由旅行社实际自组外联的入境游客及接收其他旅行社委托接待的入境游客的人次,包括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和入境一日游游客。

4.接待入境人天数:指由本旅行社实际接待每个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或本省市)实际停留的天数之和。包括外联的和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接待的团队及零散的入境旅游者的实际停留的天数之和。
    接待入境游客天数=(接待离开日期-接待开始日期)+1=过夜数+1

接待入境人天数=接待入境游客天数*接待入境游客人数